水产制品的加工生产应符合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《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水产制品的加工生产应注意卫生条件,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个人卫生,防止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,并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。
1.应根据加工生产需要采购原料,采购的原料应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。
3.采购的原料应保持新鲜,防止腐烂、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烹调用水。
4.原料的使用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,不得使用有毒、有害物质或过期、腐败变质的原料。
1.加工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,定期消毒,并做好记录。
2.加工车间应设有符合要求的粗加工、清洗消毒、加工包装、冷藏和冷冻等区域。
3.原料库和原料间、半成品库、成品库应分开设置,且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,避免原料间污染。原料库的地面应平整坚硬,并具有防水防潮的功能;原料间墙壁和天花板应采用不透水、易清洁材料,地面及墙面应易于清洗消毒;在原料库或半成品库内不得存放与原料无关的物品。
4.加工车间内不应有与生产无关的区域,如办公室、休息室、卫生间等。
5.加工车间的门窗应严密关闭,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苍蝇和蟑螂等害虫侵入。
1、从事水产制品加工生产的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,并经体检合格,建立健康档案。
2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,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,勤洗手消毒,操作时不得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、佩戴饰物。
1.加工前应进行安全检查,确保加工设备正常运转,不能超规格加工。
2.作业前应对所有设备、工具、容器、场所进行清洁消毒。
3.作业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,佩戴口罩,戴手套。
4.在清洗和去皮过程中,应避免手直接接触原料,清洗操作过程中不能带手套。
1.加工前应进行卫生检查,发现有腐败变质、发霉生虫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,不得加工使用。
2.加工前应按操作规程对原料、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必要的检验,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。
3.加工中应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,发现有异常情况时,应立即停止生产,并将其剔除、整理干净。
4.加工中严禁接触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。
5.加工过程中防止虫害污染和交叉污染。
6.操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,保持个人卫生。加工人员指甲不超过10 mm、手不超过20 mm;不得有长指甲、戴戒指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。
7.使用的洗涤剂、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。
8.加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,分类存放,并做好垃圾处置和记录工作。